导读
节能审查办法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要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了新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
每年可节能超700万吨标准煤
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这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环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说,节能审查制度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超5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1%。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技术设施改造升级,5G、特高压、城际高速公路、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步伐也在加快,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创造了巨大的绿色节能空间。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主动适应“双碳”新要求
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本次《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修订。
“十四五”以来,中国多份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地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总的来看,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本次修订注重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调整优化重点环节,比如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张英健认为,《办法》主动适应了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新要求。比如,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办法》提出应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降碳措施、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了工作基础。同时,《办法》更加注重提升节能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企业节能增效
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实效如何?
“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
——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
国家节能中心主任任献光说,本次《办法》修订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将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也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制度设计,将充分发挥好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降碳工作中的源头把关作用。
“相信《办法》将能够有效指导各有关方面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为我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张英健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请点击“阅读原文”
延伸阅读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二是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指导和推动地方深入研判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区节能降碳形势的影响,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服务。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
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地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总的来看,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在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指导各地区高质量做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审查工作,我们对原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请问《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前的《办法》共有18条内容,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问:请问如何抓好节能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
答:修订出台《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对以下几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实际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调要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延伸阅读二
专家解读: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建设 把好节能降碳“源头关”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我国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将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节能审查是从源头上促进节能降碳的重要措施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节能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对审查范围、程序和权限等方面规定作了优化完善,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有效提高了审查效能。
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开展节能审查时,审查机关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能效标准等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引导项目在可研或设计阶段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加强和改进节能措施,优化技术路线并采用先进高效用能设备。同时,核算分析、科学评价项目能源消费、单位增加值能耗、与本地区节能降碳任务衔接等情况,引导能源要素优先向能效水平高、产出效益好的项目配置,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办法》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审查制度工作导向,细化了操作要求,将更好发挥从源头上促进节能降碳的重要作用。
二、节能审查是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重要抓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办法》加强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节能审查工作中科学评估项目用能量、用能结构、能效水平、能耗强度等,能够切实发挥能效把关作用,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同时,引导项目因地制宜更多采用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等,有利于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审查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支撑作用。《办法》明确,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在节能报告中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要求,分析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引导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升节能审查制度效能
节能审查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在制度建设中持续规范管理权限,优化监管方式,更好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本次《办法》修订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办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办法》强调放管结合,建立闭环管理机制,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等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办法》注重优化服务,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以高质量服务优化提升制度效能。
四、目标导向、精准施策,细化节能审查具体措施
《办法》修订以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对推动节能降碳的作用为目标,以务实管用为原则,统筹考虑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健全制度规定、细化执行要求,支撑相关制度更好落地实施。
《办法》优化完善了关于节能审查变更、改建项目边界、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要求,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引。如,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时,将原“改扩建项目”的表述明确界定为“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厘清了项目能耗核算边界;要求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明确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等。此外,《办法》还要求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为制度执行提供更加精细的指导。
此次修订印发的《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节能审查制度定位、审查工作流程、管理部门职责、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制度设计。我们要在工作中认真学习领会《办法》修订精神,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好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降碳工作中的源头把关作用。
(作者:任献光 国家节能中心主任)
延伸阅读三
专家解读: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 有力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节能审查制度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源头性举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源头把关作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节能降碳工作制度保障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关的重要举措。自制度实施以来,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制度源头把关作用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为我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好支撑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二、主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办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增加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等新要求,有利于提高能源产出率,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二是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办法》提出应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降碳措施、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了工作基础。
三、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实效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更加注重提升节能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节能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合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办法》在全面总结原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厘清各相关方面的职责任务,对节能审查工作管理职责、管理任务、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等管理规定,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序顺畅。另一方面,《办法》调整优化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明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并细化了对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要求,补充了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等规定。相关修订内容充分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了“管精管好”,有利于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有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落地见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提高新建项目能效水平、确保项目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地方实践看,节能审查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项目不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这都加大了节能降碳工作的推进难度。《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闭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程序和内容,规定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还明确了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总的看,《办法》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节能降碳工作的新特点,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的咨询工作者,我相信《办法》将能够有效指导各有关方面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为我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张英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环业务部主任)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人民日报、国资智库